7月27日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什么是“城市更新”?
条例草案提出,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其中,本市城市更新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5大类、12项更新内容。
先治理、后更新
开展城市更新将与“疏解整治促提升”相衔接,坚持“先治理、后更新”。条例草案提出,开展城市更新,将严格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延续历史文脉。
对于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影响历史风貌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区域,在实施城市更新中应当优先考虑。
如何更新?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将探索实施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在符合工业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工业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途。
涉及腾退怎么办?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居民所住的房屋类型不同,腾退方式也有差异。其中,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产权单位应当妥善安置承租人,可以采取租赁置换、产权置换等房屋置换方式予以安置补偿。
如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城市更新8大“关注点”
1.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可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
2.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腾退利用:在满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请式改善的基础上,允许实施主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便民服务、商务文化服务等行业。
3.简易楼和危旧楼房改建:建立物业权利人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物业权利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改建成本费用。改建项目应当提升规划功能、不增加户数,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部分城市功能,适度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规模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楼房和简易楼,鼓励物业权利人通过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
4.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业主共有的设施与公共空间,可以通过改建、扩建用于补充小区便民服务设施等。
5.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应当依法经由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受益业主应当参与分担加装电梯建设和维保、运维费用。
6.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在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的前提下,鼓励用于补充公共服务设施、发展高精尖产业,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在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可以经依法批准后合理利用厂房空间进行加层改造。
7.老旧低效楼宇更新:在符合规划和相关安全等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也可以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8.老旧公共空间更新改造:实施居住类、产业类城市更新项目时,可以依法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同步纳入相关实施方案,并同步组织实施。
(选自《北京晚报》)